2020年行政处罚公示(六)
来源:开云体育平台app 发布时间:2024-08-12 03:58:52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苏皋长寿香粳米”与“南粳5055(软糯香米)”标注两种保质期.另,当事人在未经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未加入如皋市长寿食品研究发展中心成员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苏皋长寿香米、苏皋长寿香粳米包装袋上突出使用“苏皋长寿”、“蘇皋長壽”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属于如皋市长寿食品研究发展中心的成员、其生产的相关这类的产品符合如皋市长寿食品研究发展中心制定的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搬经镇谢甸居4组的南通森威钢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南通森威钢球有限公司车间坐东朝西,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间南跨和北跨方向各有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上均标注“10t”字样。执法人员要求南通森威钢球有限公司提供上述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检验报告,南通森威钢球有限公司陈述上述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是范从林出租给其使用的,其没办法提供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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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租赁位于如皋市丁堰镇环东路嘉成名邸A区02号场所,自2019年12月2日起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19年12月18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指导,确认其部分项目不符合发证要求。截止案发,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0年1月16日,当事人取得许可证编号为JY436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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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8日,当事人领取了经营场所为如皋市丁堰镇凤山社区三组的营业执照。2016年2月14日当事人领取了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03月24日,当事人经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注销了上述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截至2020年4月16日案发时,当事人长期处在正常营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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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8日,我局在巡查中发现南通鑫乾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售楼处展板最下方标有:“本广告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字样;在服务台广告页上印制有:“内在有别 何须委身相较 核芯地段 多维交通 贯通中国南北交通主轴,至动车站只需约8分钟车程,未来沪通大桥开通,至上海只需约37分钟车程”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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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起,当事人以6488元/年的价格,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店铺。2020年3月17日起,当事人在该店铺内销售的鸡粪肥商品上,标注“产品的名字:发酵鸡粪,生产厂商:如皋市兴旺蚯蚓养殖场,货号:0122,分类:人畜粪便,产地:南通,是否进口:否,适用广泛植物,农家鸡粪肥,人畜无毒,无污染,使用安全,固氮,磷,解钾”的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所销售的鸡粪肥为“人畜无毒”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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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做检查;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内自西向东第二排货架的北侧下方摆放有待销售的84消毒液4瓶、在经营场所收银台上放置有待销售的一次性非医用口罩一袋(50只)上述两类商品均未明码标价,也未看到任何价格公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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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共有3台叉车,型号分别为CPC型3.5T、KBD30及SF255型SF30T,其中型号为CPC型3.5T和KBD30的两台叉车在用,另一台型号为SF255型SF30T的叉车停放在原材料仓库。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的三台叉车均未检验,且当事人将三台叉车均用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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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8日上午,当事人生产场所内包装间负责生产日期设置的工人误将包装“南通脆饼”的包装机上的打码机日期设置为“2020年4月15日”。当日上午当事人经营者顾宏江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工人改正生产日期。事后该工人又将生产日期错误地设置为“2020年4月9日”。当日15时,我局检查人员检查发现上述“南通脆饼”生产日期标识错误的情况。上述“南通脆饼”生产日期标识错误系当事人未实施生产日期设置过程控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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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9年底从浙江二手市场购入柔性版印刷机,从南通二手市场购入电脑横切机和裁纸机。2020年2月初,当事人开始在所属房屋后设置的车间内调试上述3台设备用于制造冥币。2020年3月19日,当事人将制造的首批冥币成品装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到其所属商铺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0.35元/扎,尚未对外销售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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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原锅炉房有一台型号为DZL4-1.25-AII的锅炉,该锅炉于2017年2月23日经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2月。上述锅炉连接一分汽缸,锅炉检验包含该分汽缸。当事人于2018年4月份开始使用大唐热电供应蒸汽,于2018年6月将上述锅炉拆除,锅炉拆除后,当事人继续使用原连接在锅炉上的上述分汽缸。截止我局2020年4月9日检查时止,上述分汽缸仍处于使用状态,且未经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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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6日下午从通州李姓韭菜种植户处采购了20箱韭菜用于2020年11月17日销售,购进价格是55元/箱,15kg/箱。销售价为60元/箱,已于2020年11月17日全部售出,其中11箱卖给了如皋市小王蔬菜批发部。如皋市小王蔬菜批发部又将其中1箱销售给通州湾示范区文峰超市东凌加盟店。采购时,当事人使用现金结账,未留存采购凭证。2019年11月17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通州湾示范区文峰超市东凌加盟店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出具了No.19F1118519《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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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阿里1688网开了一家网店,店名为如皋市呆萌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垫子、墙纸、墙贴、儿童玩具、家居用品、儿童防护用品的销售。当事人为扩大影响力,提高销售,于2020年4月份请设计室帮其设计和美工了4张标有“抗菌、防潮、防污、防霉” 等字样的宣传文字图片放于其位于阿里1688网上店铺用于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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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系从事机动车销售、机动车上牌服务、机动车保险代理、机动车售后及维修服务的公司。当事人为扩大公司知名度、向消费者宣传和推介公司业务,于2019年11月由谢永宏设计,以人民币4200元的广告制作费用委托他人制作了“翔圣车业,销售/维修/检测/保险一条龙服务,价格低于4S店,服务优于4S店”和“翔圣车业,新车销售/维修/年检/保险/救援一条龙服务,价格低于4S店,服务优于4S店”的喷绘广告,自行发布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口处和位于磨头镇塘湾村204国道西侧当事人自有的立柱广告牌上。当事人系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对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提供不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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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店内货架及冷柜内共摆放有2瓶待售的“尖叫”运动饮料.纤维型(柠檬味-运动盖型)(生产日期:20181012,保质期:12个月)和7瓶“尖叫”运动饮料.休闲型(青芒味-运动盖型)(其中1瓶生产日期为20190114,2瓶生产日期为20190130,3瓶生产日期为20190312;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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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事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及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活动,于2017年从二手叉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台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FD2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搬运生产所需物资。2020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工作人员正在使用上述叉车搬运用于生产熔喷布的边角料。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资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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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5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了半月维保,并通过南通市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对31项检查项目的保养情况进行了维护,保养情况均显示“√”,本局执法人员查询维保时间段内的监控录像,未发现有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保。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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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因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而案发。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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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4日,因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而案发。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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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本局依据投诉举报称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如皋第九加油站购买的1瓶清爽柠檬味汽水雪碧(生产日期20190618,保质期9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材料,安排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货架上陈放5瓶清爽柠檬味汽水雪碧,净含量500ml,产品标准号:GB/T 10792,其中1瓶雪碧生产日期20181226,保质期9个月,另4瓶雪碧生产日期20190618,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均为3.5元/瓶,上述5瓶清爽柠檬味汽水雪碧已经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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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苏新瑞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在江苏新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区内发现3台设备注册代码分别为60002、70002、70003的电梯,上述3台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日期均为2020年2月17日,下次维保日期均应为2020年3月3日,上述3台电梯逾期未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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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如皋市瑞泰日用百货商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处第三个货架最上面一层的货架上,有2袋“米多奇米果之吻”风味雪饼,净含量为162克,生产商为“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2月8日,保质期为9个月。上述2袋风味雪饼已超越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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